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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教育厅(局)、地方税务局,藏区、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新疆军区财务局: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征必要
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限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稀土、钨、钼应税的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原料的精矿。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原料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不含
)和适用
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不含税率)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纳税额的比值为:
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适用税收
二、关于适用税收
轻稀土按周边地区执行有所不同的适用税收,其中,新疆为11.5%、贵州为9.5%、山西为7.5%。
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收为27%。
钨资源税适用税收为6.5%。
钼资源税适用税收为11%。
三、关于精矿销售额
精矿销售额依照《中华民国资源税组织法法律法规》第五条和本通知的有关明确规定确定。精矿销售额的比值为:
精矿销售额=精矿销量×的单位价钱
精矿销售额不包括从洗选厂到本站、渡轮或使用者指定运达一处的交通运输开销。
轻稀土精矿是指从轻稀土原矿中经过洗选等初加工制造的矿岩型稀土精矿,包括氟碳铈矿精矿、独居石精矿以及混合型稀土精矿等。提取铁精矿后含稀土硫化物(REO)的矿浆或废水,等同稀土原矿。轻稀土精矿按折一定比率稀土硫化物的总市值和买卖价计算确定销售额。
中重稀土精矿包括卤化物稀土矿和磷钇矿精矿。卤化物稀土矿是指通过离子交换基本原理提取的各种型态卤化物稀土矿(包括稀土料液、硫酸稀土、乙酸稀土等)和再通过灼烧、氧化的混和稀土硫化物。卤化物稀土矿按折92%稀土硫化物的总市值和买卖价计算确定销售额。
钨精矿是指由钨原矿经重选、浮选、电选、磁选等工艺技术制造出的三氧化钨浓度达到一定比率的精矿。钨精矿按折65%三氧化钨的总市值和买卖价计算确定销售额。
钼精矿是指钼原矿经过浮选等工艺技术制造出的钼浓度达到一定比率的精矿。钼精矿按折45%钼合金的总市值和买卖价计算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审批的精矿销售价格显著偏低且无强制执行的、有
精矿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依照《中华民国资源税组织法法律法规》第七条和本通知的有关明确规定确定计税价钱及销售额。
四、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
纳税人销售(或者等同销售)其自采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消费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其中成本法式子为: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原料为精矿的生产成本×(1+生产成本利润)
消费市场法式子为: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算比=同类型精矿的单位价钱÷(原矿的单位价钱×研磨比)
研磨比=原料精矿耗用的原矿数目÷精矿数目
原矿销售额不包括从煤矿到本站、渡轮或使用者指定运达一处的交通运输开销。
五、关于共生矿、伴生矿的缴纳
与稀土互利、伴生的铁矿,在计征铁矿资源税时,准予扣减其中互利、伴生的稀土矿石数目。
与稀土、钨和钼互利、伴生的应税的产品,或者稀土、钨和钼为互利、伴生矿的,在进行改革前未分开计征资源税的,进行改革后暂缓计征资源税。
六、关于缴纳节目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原料为精矿销售的,在销售节目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自用于倒数制造精矿的,在原矿移送使用节目不缴纳资源税,原料为精矿后按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自采原矿原料为精矿自用或者进行融资、重新分配、卖掉以及以物买卖等情况的,等同销售精矿,依照有关明确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对内销售的,在销售节目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原矿倒数制造非精矿的产品的,等同销售原矿,依照有关明确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七、关于缴纳一处
稀土、钨、钼按精矿销售额计征资源税后,其缴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纳一处仍按照《中华民国资源税组织法》的明确规定执行。
八、其他征管事宜
(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一)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矿和外购已税原矿原料精矿的,应当分别审计;未分别审计的,不准等同以未税原矿原料精矿,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纳税人与其关连中小企业两者之间的的业务来往,应当按照独立中小企业两者之间的的业务来往收取或支付价款、开销;不按照独立中小企业两者之间的的业务来往收取或支付价款、开销,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无权按照《中华民国税赋征收法规》及其法律法规的有关明确规定进行恰当变更。
(三)纳税人2015年5月1月底开采的原矿或原料的精矿,在2015年5月1其后销售和自用的,按本通知明确规定缴纳资源税;2015年5月1月底签订的销售原矿或精矿的合约,在2015年5月1其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明确规定缴纳资源税。
(四)2015年5月1其后销售的精矿,其所用原矿如果在此之前已按从量限额必要缴纳了资源税,这部分已缴税收可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减。
在此之前有关明确规定与本通知不完全一致的,不准以本通知为准。对进行改革运行中出现的难题,请第一时间上报司法部、商务部。
司法部 商务部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