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会员注册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常规情况下,企业的法人享有公司独立的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视为有限对公司承担的责任。这便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不同。
而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则是上述原则的一个例外,它是在股东滥用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时候,要求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护性法律制度。
具体而言,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需满足以下所述的条件:
第一,法人人格合法的存在;
第二,股东确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第三,该行为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了实质损害;
第四,滥用人格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第五,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
第六,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同时,需注意,该制度并非是防止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最优之策,而应是债权人利益保障的最后一道保护线,不到紧要关头不适用任何场景。实践中,必严格遵循该制度适用的相关条件,以免“矫枉过正”,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