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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应付利润余额是公司欠股东的负债,宣告日与兑付日的汇率变动,可能产生汇兑差额,其中产生的所谓的汇兑损失不应该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那么可能产生的汇兑收益是否也应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问题解答: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其他收入,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汇兑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