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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征科〔2013〕8号
发文单位: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3-03-28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五条规定,本市将全面开展普通发票明细数据采集工作(以下简称:数据采集工作),充分运用发票信息,加强信息比对分析,形成有效的税务机关监管和社会监督机制。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数据采集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数据采集工作是全面推进本市税收征管改革“两轮驱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依法治税、大力实施信息管税的重要举措,是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重要手段。数据采集工作将覆盖全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采集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普通发票和冠名机打发票的明细数据,并逐步形成数据分析利用工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推广应用范围
数据采集工作推广应用范围: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普通发票和冠名机打发票的纳税人。
属于以下范围的纳税人应先行推广:
1.营改增重点关注企业(货运、货代等行业);
2.使用冠名机打发票企业;
3.使用《本市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单联)》企业;
4.使用税控器开具税控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5.税务机关认为应先行推广的其他企业。
(二)数据采集时间
1.通用机打发票、冠名机打发票的数据采集时间
通用机打发票、冠名机打发票的明细据采集以自然周为周期,已开通电子申报业务的纳税人须将每周正常填开、作废、红冲、遗失、缴销的发票明细数据生成上报文件,于下周内报送税务机关;未执行任何操作的,于下周内报送零数据文件。对于暂未开通电子申报业务的纳税人,要求每周生成上报文件,于下月申报期内到办税服务厅报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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