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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制是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是促进各级政府有效行使职能和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体制保障。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1994年以来,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在收入划分上,将维护国家利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作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作为地方税。具体情况为:
1、中央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等。
2、地方固定收入。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97%、地方3%)、企业所得税(中央60%、地方40%)、个人所得税(中央60%、地方40%)等。
二、合肥市与区县财政体制。2011年起,合肥市进一步深化完善“税收属地征管、地方税收分享”的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市与区县收入划分情况为:
1、市级固定收入。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国家级要素市场等市级集中征管企业和市级委托征管企业的地方收入部分,以及证券交易印花税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等。
2、区县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区县属地征管企业的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车船税等。
3、市与区县共享收入。除市级固定收入、区县固定收入以外的地方收入部分。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市级35%、区县65%);企业所得税(市级50%、区县50%);个人所得税(市级45%、区县55%);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市级50%、区县50%);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市级20%、区县8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