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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税收优惠政策中所指的小型微利企业与一般认定的小微企业有什么不同?如何区别?
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之后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里,就需要分清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同了。
一般所说的小微企业,属于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所有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还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其认定小微企业的标准是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例如:工业企业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各行业类型不同,其标准也不同,不同行业的小微企业标准请参阅《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只是狭义上的小微企业,是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并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这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小微企业都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