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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浅析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2)
更新时间:2021-06-17 10:04:45

以会计人员为监督主体的内部会计监督,主要是对企业内部经办人员行为的监督。尽管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权拒绝、纠正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独立处置会计事务。这为会计人员履行会计责任提供了法律保护、对经营者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经济地位决定政治地位,要由企业内部会计人员来监督其领导——经营者,并不具备有效的操作可行性。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所有者委派,属于企业外部人,受所有者的直接领导,工资福利待遇由所有者决定,业绩考核和评价由所有者负责,与企业经营者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企业中具备完全的独立性。因而,不存在受经理人控制的、与经理人“合谋”的动机,也不会处于受其胁迫的弱势地位。

三、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

1.明确财务总监的职权,防止政企不分。据上所述,财务总监既然是代表所有者派驻国有企业,实施对国有企业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和控制,是否又回到了政府直接管理而有政企不分之嫌呢?笔者认为,财务总监的职能应与企业的经营分离,不能阻碍企业经营者自主权的正常实施。因此,必须合理界定财务总监的职责权限,正确处理财务总监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财务总监的职权主要包括: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支持企业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发现和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活动,必要时可向委派机构报告;督促、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度;审核企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参与审定企业重大经营计划、预算、方案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定期向委派机构报告企业的国有资产运作和财务状况等。可见财务总监制度的核心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不是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不会导致新的政企不分。

2.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主要有两种委派方式:一是由董事会委派;二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虽然后者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政府行为,但现阶段因为我国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属于独资形式,并不存在董事会;就是经过公司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有不少都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尚未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制衡机制,董事会没有实际能力担负起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当国有企业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后,应由现在的政府机构委派过渡到企业董事会委派。

3.加强财务总监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财务总监委派制产生了新的委托代理关系,也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我们不能想当然地假设财务总监是完全的利他主义者,可以及时地掌握信息并反馈给委托人。关键在于与解决其他代理问题一样,也要设计一套激励约束机制。财务总监的报酬宜采用固定工资加奖金的结构,不宜采用股票赠与及股票期权等形式。在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规定,财务总监不得收受受派企业任何经济利益,以及失职的相应法律责任。此外,建立财务总监市场,也可提高财务总监声誉,并有助于降低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