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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日前发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大中型企业应该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专家指出,由于调解委员会无法独立于企业之外,因此其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可能性不大。《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施行。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规定》要求,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由于调解委员会的人员全部是本企业的劳动者或企业负责人指定人员,因此只能对劳动争议案件起到缓冲和安慰作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文跃然认为,调解委员会如果想要发挥根本性作用,必须具备独立性,也就是说,委员会人员要来自企业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