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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分公司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更新时间:2021-06-17 10:30:58

设立分公司,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和经公司登记机关盖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业务范围。分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名称。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营业执照。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分公司名称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的,应当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变更登记的,应当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公司注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注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批准注销登记后,没收分公司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