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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条件:
1、外方出资应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改造后保留的中国投资者是企业法人。被聘请的中国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其对原内资企业的投资应达到一年以上。
3、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外商准入规定。国家限制的项目,应当经省审批机关批准。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
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持《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照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书》和企业档案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
3、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经批准的企业应当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并颁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应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书回执》交回国内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登记资料应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核驳时,应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书回执》和原企业登记文件交回国内企业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