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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2月1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更新时间:2021-06-17 10:49:2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