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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1-06-17 11:24:33

【问题】

我公司的股东于今年3月份进行了股权转让,在工商做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了他人,但是当时没交个税,现在税务查到要我们补交个税,如果我们股东再将股权重新给变更回来,那是不是股东可以不再补交之前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呢?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股东于今年3月份进行了股权转让,在工商做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了他人,此时如果有所得且已实现的,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现在股东再将股权重新给变更回来,是属于又一次股权转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