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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也就是说,企业既然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是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除非企业注销,否则不能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这样说大家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