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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一直是商标法领域的一个痛点。长期以来,驰名商标被异化,认定泛滥,宣传不规范,与其制度建立的初衷背道而驰。那么,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不是全范畴的?先说说钱百顺的小编。
无论是商标授权、确认还是侵权判定,都涉及到商标保护范围的解释。而界定商标保护范围的唯一标准是“混淆的可能性”(这里是广义的解释,除了商品和服务混淆的可能性之外,还包括相关关系被误认的可能性)。
在商标标识与商品项目相同的情况下,法律当然采用推定混淆的方法,从而免除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商标标识与所涉及的任何一种商品(服务)不同时,当事人需要通过对方的显著性、知名度、恶意性等辅助因素证明混淆的可能性。
对于驰名商标来说,从知名度的因素入手是最重要的标准。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取得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因此,普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深圳公司同类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网上注册的不同或者不一致,是对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从法律的字面意思来看,很容易认为驰名商标应该在所有类别中受到保护。然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受到误导公众条件的严格限制。商标法的立法意在保护商标所有人在其商标使用行为产生的知名度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从而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没有误导的可能,即使商标被认定为驰名,也不会产生排斥他人的效果。
在这方面,驰名商标不同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八项,涉及公共利益,保护范围涵盖所有类别,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其所熟知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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