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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财税[2021]55号
颁发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出版日期:2021年5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惠城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按持有该股权满2年当年投资金额的70%扣除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扣除不足的,可在下一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中扣除法人合伙人的收入;当年扣除不足的,可在下一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中扣除个人合伙人的营业收入;当年扣除不足的,可在下一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天使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投资额的70%扣除;当期扣除不足的,可在未来取得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天使投资人投资数家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于已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如果天使投资人未扣除其投资的70%,可在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扣除天使投资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注册并接受审计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员工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不得少于30%;总资产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的设立时间不得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在投资接受年度和下一纳税年度,R&D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设立并实行查账征收,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企业发起人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业投资企业;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中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并按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和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企业的股权比例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创业科技企业的发起人、员工或其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与被投资创业科技企业无劳务派遣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亲属持有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向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其他股东的股权。
三.管理事项和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R&D费用规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R&D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19号)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按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年度销售收入指标按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金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型科技企业的实缴投资金额确定。
合伙创业企业合伙人对开办科技型企业的出资额,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创业企业对开办科技型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和合伙人对合伙创业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计算。
(四)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以及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收到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并在广州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份时,按照现行限售股相关规定执行,未扣除的投资金额在纳税清算时计算扣除。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开办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纳税人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信息、享受税收政策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并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实施日期后2年内已完成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继续按本通知规定扣除。
财政部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