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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信息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外国人可能需要暂住证及复印件;
3.操作人员的一寸或两寸注册照片(彩照);
4.经营活动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复印件;6.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不涉及预先许可事项的,无需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及公司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取得营业执照后,到公安局指定的公司盖章备案,准备材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准备材料
个体工商户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30日内,或在税务义务教育发生后30日内,向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同上);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及在深圳注册的公司经营者之间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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