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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成立过程中,部分股东资金充足,但不具备相关的业务能力和业内声誉。为了迅速打开局面,他们往往拉拢一些关键人员,答应给他们股份,允许他们出一定的劳动和信用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就千顺边肖而言,劳动和信用是否可以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资产除外。
有人认
。
所以《公司法》第27条允许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但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仔细研究第27条可以看出,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可以用货币评估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首先,前述服务由于对人的依赖性强,必须依靠技术骨干的劳动才能产生相应的价值,因此不具备依法可以转让的条件。其次,信用虽然有利于公司运营,但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以确定其价值。因此,以固定价格提供劳务和信用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也不会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
现实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规避法律的制约,很多人私下签订各种协议,允许部分股东以劳动和信用为代价投资入股,由此产生了很多股权纠纷。
我们怎么破解这个?法律实践是怎样的?
律师建议: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建议由有资本的股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然后股东作为出资人,以股权激励的方式将公司的一部分股权授予业务能力强(劳务)和行业内信誉强(信用)的员工,并详细规定股权分红、转让和变现的相应条件。
通过这种操作,不仅可以在公司成立时成功吸引人才,还可以保证依法合规,减少纠纷。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也能留住人才,调动员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