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会员注册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公司注册后,因业务发展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因为有限公司具有人的本性,股东相对固定,股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由公司股东先认缴,防止新增股东先认缴,打破公司原有股东之间的密切关系。当现有股东不认购时,其他投资者将认购,并将增加新的股东。但目前《公司法》司法解释及相关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期限,优先认缴出资是否受期限限制成为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公司增资扩股的决议需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股东会决议。
股东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股东认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不取决于股东会通知的时间和内容,而取决于股东是否认可,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也就是说,如果只是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存在轻微瑕疵,对决议没有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分红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对实缴出资比例享有优先权。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享红利或者按出资比例优先出资的除外。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进入公司
行增资扩股时,有权优先认缴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认缴的比例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对于增资扩股中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部分,公司股东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增资扩股不同于股权转让,不能将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认购资本,混同于对外转让股权,毕竟所放弃的股本实际并非放弃者已经拥有的股本,只是其可以优先购买而实际并未购买的股本。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排斥第三人竞争效力的权利,对其相对人权利影响重大,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享有。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部分股东欲将其认缴出资份额让与外来投资者,在我国公司法无明确规定其他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不能依据与增资扩股不同的股权转让制度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从权利性质上来看,股东对于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应属形成权。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该权利应当在一定合理期间内行使,并且由于这一权利的行使属于典型的商事行为,对于合理期间的认定应当比通常的民事行为更加严格。因此,公司增资扩股,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应受期限限制,对于超出合理期间行使优先认缴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期间的确定,既然股东对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属形成权,因此不能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虽然《公司法》未对股东优先认缴权行使期间作规定,但《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即对股东会某些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并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

以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虽然针对的是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但按照民法精神从对等的关系即公司向股东回购股份、股东行使股权优先购买权与股东向公司优先认缴出资看,后者也应当有一个合理的行使期间,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公平。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都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股东行使优先认缴权的合理期间。即如果股东怠于行使自己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则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合理的行权期间,超过合理期间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则不受法律保护。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纠纷和诉讼,公司可在制定章程时,对公司在引进外来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时,可以事先约定股东行使优先认缴出资权的合理期限,以避免纠纷的形成,以确保股东及时行使优先认缴出资权,避免原股东权益受到损害。也可以保证外来投资者及时入资,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