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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司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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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推出,工商登记机关不再对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多数情况下也不需要验资。之前两年缴费年限的要求也取消了。股东可以自由约定合理的支付期限,比如公司成立后20年内(公司存续期多为20年),但未支付的金额总会被偿还。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例如,当公司资不抵债时)随时可以索要实缴注册资本。
为此,许多创业者惊喜地认为,技术投资可能是一种很好的迂回方式。不仅不需要现金,而且不容易验证是否有真实的技术转让,似乎也没有后顾之忧。而且新公司法不再限制技术等非货币出资的比例(以前上限是70%),何乐而不为呢?
如果之前税务部门监管不严格,从2015年开始,尤其是即将到来的2016年,你可能会发现,利用技术进行虚假贡献来修栈道、化干戈为玉帛的做法将得不偿失:不仅会恶化税负,还会面临评估、虚假贡献等一系列问题。其实就建发集团所知,很多创业者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
技术出资的税务问题
如在之前的实践中有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已明确规定,将技术出资分为两种交易:一是技术转让,二是投资认缴。前者会产生个人所得税和其他与技术转让相关的税负。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发明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和合理税金。因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确定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和合理税费三项的金额。其中,技术发明转让收入应当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与投资取得的股权比例不一致的,以评估确定的价值为公允价值。比如,甲方以自己的技术发明与合伙人共同创办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方占30%,按股权比例投入的技术发明价值为300万元。但如果评估值是400万元,就应该是400万元作为转让收入。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进行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合理的税费意味着比个人所得税更大的税负,下面简单列举一下。
二、技术转让过程中的其他税费
1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技术成果转让的税率为6%,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如果受让方要求转让方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那么转让方就要承担6%的增值税。而且无论是否免征,增值税都不能作为合理的税种来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2城建税及附加
若转让方选择按6%缴纳增值税,则伴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可纳入合理税额。
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产权转让凭证的税目,权利人转让非专利技术按千分之五的入账金额贴花属于技术合同的税目,承包人按千分之三的入账金额贴花。
4其他官方费用
如果转让的标的是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则需要缴纳相关的权属登记管理费
这里简法需要强调的是,并不存在真正的技术转让,只是一个虚假的伎俩,掩盖相关股东并不想真金白银,而是以技术投入为幌子的事实。如前所述,不仅增加了个人所得税负担,还面临虚假投资的潜在风险。虽然国家已经废除了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口语:坐牢的风险,很多大龄企业家都是因为这个罪名入狱的),但是民事责任是逃不掉的。比如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如果陷入困境可以起诉违约,可以代表公司起诉(法律术语代位)要求实际缴纳出资。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资不抵债、债权受损时,也可以要求实际股东缴纳出资。
给创业公司的一些建议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问,虽然这次是为技术投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下次转让时扣缴基数或成本会更高,最后不会有损失吧?税务专家肯定笑了:第一,虽然基数提高了(暂时假设虚假技术投入可能不那么推定),表面上看起来没有多交个人所得税,但谁能保证以后转让价格会更高(可能根本没有下一次,也没有机会交增值税)?第二,即使你在未来的保费转让中增值部分要交个税,如果有机会,你是选择现在交还是以后交?不仅仅是资金的时间价值,更是资金对创业阶段企业的重要性。很多税收筹划的核心在于法定的递延纳税点。
那么创业公司应该怎么做呢?
简的建议很简单。如非必要,不要用技术投入,尤其不要过。
技术出资来规避股东缴付出资的义务。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股东不出资金而取得公司股权或超比例获得股权的情形,完全可以通过合伙(股东)协议、代持等变通途径来解决,适当的筹划可以合法减轻税负。即使真的有技术要注入公司,也不一定必须作为技术出资,随着创始人带入公司成为公司财产,依法利用税收优惠转赠股本也不失为一个选择。
例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创业企业满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要求很关键!)的条件,公司溢价融资带来的资本公积以及利润盈余等转赠股本不仅同样实现了增大公司注册资本的需求,还能递延个税的缴纳时间,岂不是一个更优选择?
最后,简法帮也提醒创业者,利用好5年分期缴纳的优惠规定,依法利用递延纳税的优惠。比如,上文技术出资情形中,一次性缴清个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据了解,税务机关实践中把握的尺度可能比较宽松,比如前4年象征性支付(假设每年1000元),第5年最后期限内全额付清即可,建议与主管税务部门详细沟通了解。当然,如果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这样的要求也是合理的。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