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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低于规定标准,且
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相关纳税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完善是指增值税的销项税、进项税和应纳税额不能正确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并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其年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下同)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销售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50%以上。
2.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其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单位和纳税行为不频繁的企业,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