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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前发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2-05-30 17:00:03

【问题】

1.我们公司还没注册,名字未定。相关准备费用向对方索要发票时,如何填写公司名称?名字和后来注册的不一致怎么办?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2.假设来自母公司的人员为新公司的成立成立了筹备组,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筹备组承担,计入母公司的往来账户,待新公司成立后偿还。之后各种原因,不再成立新公司。这部分应收款怎么处理?可以直接转入母公司的期间费用还是必须经过坏账核销程序?如果必须办理坏账核销手续,是否需要申请资产损失审批?

【解答】

1.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准备期。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发字[1994]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筹建期是指企业经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运行)之日止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企业获准成立的日期通常是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日期。公司注册日期为营业执照注明的日期,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作为开办费在税前扣除。但取得的发票上的名称应该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公司名称。如果发票上的名称与后来注册的公司名称不一致,除非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两家公司是同一家公司,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2.母公司抽调人员成立了筹备组,其工作意图很明显就是成立新公司。与筹备组相关的费用应该是与母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能正常税前扣除。新公司设立不成功造成的当期坏账,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