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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企业“末位淘汰”的提法不能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22-09-22 16:19:27

最高法院发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涵盖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不动产纠纷、产权纠纷、劳动争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程序。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强调,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严格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防止劳动关系泛化。(微信关注千百顺)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培育发展新动能、优化劳动力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要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还是贯彻了这个思路。

比如第29条,《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以“最后消灭”的形式处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指出,市场经济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法则是优胜劣汰。面对激烈的竞争,许多企业尽力采用各种管理方法,力求使自己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微信关注千百顺)

“‘末位淘汰’不能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进行。”上述负责人强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国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企业管理考核中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还对劳动争议诉讼、裁决、审判衔接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以方便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微信关注千百顺)

更多信息请关注微信号:Qianbaish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