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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证监会首次表态VIE架构企业经备案后可在合法合规条件下境外上�
更新时间:2022-09-27 16:24:57

2021年12月24日,证监会就境外上市相关规章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并公开回答记者提问。在对第七条的回复中,明确了符合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在符合国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备案后赴境外上市。

细节

具体规则为《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规定》)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备案办法》)。

1.《管理规定》由五章二十八条组成。主要内容是:

1.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备案管理,备案程序要求。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协同监管。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和安全审查机制将做好衔接;

2.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机制。明确不履行备案程序、伪造备案材料等违法行为的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3.重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上市融资、危害国家安全、有重大权属纠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得赴境外上市。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不设置额外的门槛和条件;

4.结合扩大开放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发展的实践,明确在股权激励的情况下,可以向特定境内主体发行境外直接上市。对境外直接上市“全流通”业务实行备案管理,进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宽境外筹资和分红的币种限制,满足企业境外人民币筹资需求。

二。《备案办法》共有24篇。主要内容是:

1.记录管理及相关标准的适用范围;

2.备案主体和备案程序;

3.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境外证券公司的备案要求。

法律没有追溯力。

1.先从增量开始。对有再融资等活动的增量企业和存量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其他存量企业的备案另行安排,给予充分的过渡期。

2.区分首次公开募股和再融资。考虑到境外市场再融资的便利性和高效性,我们在备案时间和备案材料要求等方面对再融资做出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以与境外市场惯例相衔接,减少对境外上市公司融资活动的影响。

归档过程

证监会的备案管理将以境内企业的合规性为重点,遵循必要、合理的原则设定备案程序和材料要求,避免过度增加企业负担。

根据备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发行人应在提交境外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备案报告及相关承诺;

2.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批准文件等。(如果适用);

3.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审查意见(如适用);

4.国内法律意见;

5.招股说明书。

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证监会将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通知书。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证监会将要求企业进行补充说明。

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

1.特定行业主管部门以制度性规则明确要求企业境外上市前履行监管程序的,企业在提交备案申请前,应当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者批准文件。

2.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建立备案信息通报机制,共同打击跨境违规行为。

3.对于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企业境外上市

2.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是指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以境外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者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在境外上市交易证券。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境外上市:

1.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上市融资的;

2.境外上市威胁或危害国家安全的企业;

3.股权、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境内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重大违法行为调查的企业;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因涉嫌犯罪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6.国务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证监会特别强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涉及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非法罚款

1.未履行备案程序,或违反规定境外发行上市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许可或营业执照。对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高监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未严格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备案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对境内企业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对境内企业处以境外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高监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禁止上市业务。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情节严重的,可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