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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文件全文-百度知道
展开全部 因篇幅限制,以下内部分摘录,全文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站中央人民政府网站链接地址:http://www.gov.cn/zhengce/2014-04/30/content_267095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七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第八条 以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 第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十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的期间; (二)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答辩的期间; (三)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需要的期间; (四)需... 收起回答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
前面的回答包含了k一m部分5。展会方6面涉及y的知识产权问题目前主要还在于f:(2)侵犯专u利权的问题;(3)侵犯注册商标权的问题;(3)侵犯他人n版权的行为1;(0)侵犯商号权、知名商品的行为3;(6)假冒他人q商标、专w利的行为4;(0)冒充商标、专q利的行...其他答案:自己找
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条 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五条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第六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七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九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第十一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 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二条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 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 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第十五条 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条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 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 收起回答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图5中的商标标记在哪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1)显著的标记性。 商标要简、标记性强,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要有显著的区别,使人一看就懂,过目不忘。切忌刻意摹仿或影射他人的特别是驰名商标的名称或图形,尽量避免在“植物园”、“动物园”或“建筑群”...商标法实施条例:肯德基为什么把上校鸡的名字改成金鸡?
评论区有人提到溯及力,首先《商标法》肯定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最后一句话“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就是最好的体现。但从公布的裁定书中看,KFC一方并未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显然并不是KFC的代理律师没有我们懂法。【/s2/】《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转让与移转有什么区别?
谢谢邀请!法律上称之为“商标转让”和“商标转移”。
一般来说,商标转让是两个正常市场主体之间商标所有权的转移。即主体a将商标转让给主体B..商标转让核准申请书由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甲向商标局申请转让。
关于商标转让的法律规定可见《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商标转让是指转让方因主体资格终止或其他原因无法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应当申请转让。也就是说,商标转让的主体有些“不正常”,具体来说,主体A是“不正常”。商标转让的常见情况如下:1。企业停业、清算或注销;2.吊销营业执照;3.并购;4.国有企业改制;5.个体工商户注销;6.自然人死亡;7.司法执行,即法院判决或民事调解。乙方应向商标局申请商标转让。
关于商标转让的法律规定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论商标法撤销制度之一的撤销[/s2/]
一、什么是商标撤销
商标撤销是指商标权产生后,因各种原因丧失继续保护的依据,商标主管机关作出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申请主体是任何单位或个人,管辖地是商标局,根据申请属于撤销。申请时只需说明相关信息。申请人没有举证责任,但有时间要求,即申请是在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3年后提出的,取得商标权没有瑕疵,被撤销的商标权在撤销前有效。撤销的原因通常是由于不使用商标或不规范使用商标造成的。
二、对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理解
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是指注册商标在其专用权期限内未被使用,且国家连续不间断使用三年以上。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之日起计算三年。申请人于2018年3月23日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三年起止时间为2015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
第三,在实践中,案件证明规则连续三年不使用
1.该商标连续三年不存在
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举证责任由商标所有人承担,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可以视为实际使用。商标所有人提交的证明争议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r/】a .能够表明所使用的商标标识;
B .可以表明争议商标用于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C .可以展示商标的使用者,包括商标所有人本人和商标所有人允许的其他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关系的存在;【/br/】d .能显示商标使用日期,自撤销申请之日起三年内向前计算;
e .能够证明被复审商标在商标法地理范围内的使用。
2.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
A.不可抗力;
B.政府政策限制;
C.破产清算;
不能归咎于商标所有人的其他正当理由。
此外,商标变更、转让、质押、简易许可备案、防御性注册等。不能成为不使用它的正当理由。
四.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如酒类、酒类)完全相同,可以维持与该商品类似的商品的注册。
2。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并不完全相同,但属于同一种商品(如馄饨、馄饨),可以互相替换,因此可以维持该商品与类似商品的注册。
3。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不同,但属于类似商品,两者之间存在包容关系[例如乳酸饮料(水果制品,不是牛奶)和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则可以维持该商品与类似商品的注册。
4。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同,但属于类似商品,两者之间没有关系,不能视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行为视为使用未注册商标。
5。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既不是同类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不能视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旨在清理闲置注册商标,督促商标所有人积极使用商标,激活商标资源。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规范合法,并在核准的商品范围内使用。否则,即使在类似于核准商品的商品上使用了某种商标,也可能被撤销。
[作者:四川工商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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