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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迁入户籍:
1.持证人员取得《苏州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三个假期后,凭《苏州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到周边地区(县)公安逃税公司注销《迁入许可证》的户籍管理机构;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其他省市原居住地看守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明》;
3.持《准予迁入证明》、《居住迁移证明》等相关证明到居住地看守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入上海的人员及其家庭为农业户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