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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新闻报道、出版、高等教育、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事务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申请经营管理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属于违法行为。
事业单位互联网药品信息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药品信息等公共服务的娱乐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免费发布和分享* *产品信息等公共服务的娱乐活动。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必需品》明确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前提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为非法设立的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公共设施和相关系统相结合,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娱乐活动;
(三)至少有两名熟悉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或者违法并经配额认证的医疗器械人员。
注释:
(1)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应当在网站首页与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的证号。
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上发布的药品信息必须自然、科学、准确,并符合国家立法、法规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主管部门的相关明确规定。
③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 * *产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产品、放射性产品、临床药品和治疗药品的产品信息。
④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上发布的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电视广告,必须经食品药品集中监管机构审批。
⑤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以一个网站为基础群体
很多,而且审核很严格,所以上面说的这些前提都要遵守。但是,边肖还是建议大家在做药品信息许可的时候,应该向相关的专职政府机构寻求帮助,这样可以有效避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