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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增加了公司自然撤销,设立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与注册商标当事人之间的个人利益平衡,体现了商标使用的商业价值,有利于遏制商标恶意抢注,是新《商标法》的一大亮点。
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产品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用户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必要的区别标志。”那么,现在我们将清楚地介绍企业名称和商标之间的区别:
第一,根据公司的自然注销情况,登记是不同的。注册商标按照《商标法》的明文规定注册,企业名称按照《劳动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作项目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立法和行政法规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明文规定注册。
第二,获取方式不同。在中华民族,商标采用强制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除某些特定产品必须按时使用注册商标外,一般产品的商标采用强制注册原则,即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但未注册商标仍可使用,但不享有专有权;至于企业名称,不允许使用核准登记的名称,因此不享有姓名权。
第三,基本权利的特征和细节不同。专利权是制造业的所有权,只具有权利的特征,不具有罪犯的特征。中小企业名称权是一项具有人身权和权利特征的基本权利。因此,中小企业的名称权一般不允许单独转让或许可给他人。
商标的功能是区分产品的可能性,从而限定在范围内,与商标的基本功能相契合。商标区分的基本功能贯穿于整个商标法,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商标与类似产品的界定、混淆的风险等一系列关键制度的设计,都必须以此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