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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马来西亚注册商标 处理马来西亚注册商标的措施
更新时间:2022-08-27 14:57:25

律师函

注册商标注册后,注册人可以向注册人发出律师函(或警告函),要求其主动撤回或撤销注册商标等。在注册商标被正式异议之前。律师函程序虽然不是必经程序,但在当地是通行做法,律师函往往能起到促使抢注人主动寻求协商、减少转让对价或放弃争议程序的效果。

反对

如果注册商标仍处于马来西亚商标异议通知期,企业可以向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请求,以阻止注册商标生效或产生影响。在异议公告期内,任何利害关系方都可以向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

无效声明

如果企业商标在马来西亚遭遇抢注,无效程序是常见的解决办法。根据马来西亚《2019商标法》,可以向马来西亚高等法院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传。但是,如果在先商标所有人已经同意共同存在或者通过诚实使用注册了共同存在的商标,你就不能基于在先权利进行无效宣传。

马来西亚一般需要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商标或者违反《2019商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不受期限限制。

不要使用撤消

如果注册商标3年未使用,也可以根据马来西亚《2019商标法》第46条申请撤销连续不使用。马来西亚的商标撤销申请是司法程序,要在马来西亚高等法院提出,一般需要6-12个月。

双方协商

注册商标注册后,已注册的注册商标可以由已注册的注册商标撤回或者注销,也可以在注册商标注册前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协商。谈判可以在对注册商标的反措施尚未开始之前进行,也可以在对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撤销、无效的程序中同时进行,以增加谈判的成功率,作为施压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