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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更新时间:2020-12-01 15:29:13
    合理使用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制度之一。

    所谓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必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合理使用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合理使用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作品时必须注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的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种合理使用最关键的是要“适当”,引用他人作品的部分不应当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如果是要介绍评论某一作品,只将要介绍评论的主要思想引述出来即可。如果要说明某一问题,只引用他人作品的有关观点即可。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准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合理使用的规定对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同样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第(10)项中所说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这些艺术作品的I临摹者、绘画者、摄影者或者录像者,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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