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会员注册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认识混乱的可能性
更新时间:2020-12-01 15:46:39
申请人针对类别17(绝缘材料)中的商品提出了以下组合词作为商标注册。

以下在第11类(过滤装置)中注册的欧洲商标的所有人提出异议。

HIPO决定

匈牙利知识产权局(HIPO)解雇了反对派。HIPO认为,“ aer”和“ aero”一词在匈牙利语中是众所周知的,因此其区别性很弱。而且,这两个标志在视觉上既不视觉混淆也不混淆。但是,的确,两组商品(第17类和第11类)的名称是相似的。

大都会法庭的决定

申请人请求大都会法庭进行复审,该复审成功,因为法庭推翻了HIPO的决定,并驳回了商标申请。这样做,法庭就混淆可能性适用了欧洲法院在一级方程式诉OHIM(C-196 / 11)案中的裁决。欧洲法院认为,主管当??局:

必须验证相关公众对与所申请商标中的(较早的)国家商标相同的标志的感知方式,并在必要时评估该标志的显着程度。但是,它们的验证有局限性(第42和43段)。

引用这些判决,大都会法庭赞赏其独特性和混淆的危险,但不赞赏两个相对商标的内容。仲裁庭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考虑上述混淆的可能性(3 Pk 20 170/2016)。

评论

都市法庭的这一裁定提醒人们,关于混乱可能性的决定始终包含主观因素。

在建立欧盟商标法指令(89/104 / EC)之前很久,一些国家已经要求客观的标准来评估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可以说,欧洲法院在一级方程式中的判断是朝这个方向迈出的一步,应该欢迎大都会法庭遵循该指导方针的决定。


上一篇 缅甸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最终生效,以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下一篇 欧盟总法院对商标进行了澄清,包括标语,广告信息,惯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