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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破产商标许可
更新时间:2020-12-01 16:18:31
2019年5月,在对  Mission Products Holding Inc.诉Tempnology案的裁定中,美国最高法院解决了在全国范围内就商标所有人和许可人宣布破产时商标许可发生了什么事的分歧。最高法院以8比1的裁决裁定,在破产中拒绝商标许可构成对许可协议的违反,与在破产之外的违反具有相同的作用,即许可人拒绝撤销商标许可协议或终止协议中的被许可人权利,包括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
《破产法》第365(n)节阐明,在拒绝破产许可后,不能单方面切断知识产权被许可人使用许可IP的权利。但是,根据《守则》,“知识产权”的定义不包括商标。因此,在相应的许可被拒绝破产后,商标被许可人是否保留使用债务人-许可人的商标的能力,法院分歧很大。SCOTUS的多数人提供了必要的澄清,认为债务人-许可人的拒绝不能撤销商标许可。
进入2020年,高等法院对《破产法》第365节的解释为商标被许可人在许可人破产的情况下对其获得许可商标的权利提供了一定的确定性。但是,任务后产品仍然存在未解决的问题。例如,由于商标继续不属于第365(n)节“知识产权”的定义,因此SCOTUS决定可能并不适用于每个商标许可和被许可人,因为当事方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适用的非破产法”的影响”,例如许可协议中的特殊合同条款,或州法律的某些应用。关于商标是否为商标还不清楚具有专有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拒绝许可后保持这种排他性。由于经济学家继续预测未来一两年会出现衰退,因此,在破产情况下,  使命产品的  决定和有关商标协议处理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可能会继续建立相关的判例,并指导今后商标许可协议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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