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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有双层含义,一层含义就是指在起诉中应该谁来压力提出证据,并且用证据来证实事实的义务。另一层含义就是指由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在案子具体情况基本相同的状况下,由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给予证实,假如其出示出不来证实相对事实状况的证据,则担负输了官司风险性及不好不良影响的规章制度。《商标评审规则》第40条第一款要求:“当事人对自身提出的评审要求所根据的事实或是辩驳对方评审要求所根据的事实有义务出示证据多方面证实。
沒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能证实当事人的事实认为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担负不好不良影响。”从《商标评审规则》第40条看,商标评审程序流程中的举证责任包括了双层含义,此条第一款要求,在商标评审程序流程中选用了“谁主张,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方法。当事人要想使自身的评审要求得到商标评审联合会的认同,务必开展合理质证,以适用自身的评审要求。存有对方当事人的商标评审案子,当事人也要质证辩驳对方的评审要求以及证据。举证责任的明确,加强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以具体指导当事人恰当质证,尤其是有益于激发被上诉人质证的主动性。此条另外要求了在商标评审程序流程中质证不可以的强制不良影响,即担负评审输了官司的不良影响,此条的2个条文使商标评审的举证责任得到彻底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