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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考虑商标争议事项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性,1982年《商标法》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为商标争议事项的最后裁定组织,依规具有行政部门终结裁决权,变成在我国不可多得的具有行政部门终结裁决权的政府机构之一。在我国添加了世贸组织后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提出的专利权维护规定,于2001年10月27日再次修定了《商标法》以及条例全文,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部门终结裁决权被撤销。新《商标法》施行后,被告方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的决策和判决不服气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到行政诉讼法,商标评审委员会应接纳人民检察院的司法部门核查。受所述缘故危害,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原《商标评审规则》开展了相对的改动和健全,制订了严苛的评审程序流程,详尽的直接证据制度,为商标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平出示了制度保障。
(二)商标评审特性1.一次评审一次评审,就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争议案件只开展一次案件审理,在作出裁定后,申报人即便不服气,也不可以再以同样的客观事实和原因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再度申请办理评审,而只有向人民法院提到行政诉讼法。一次评审主要表现为下列层面:其一,商标评审申报人对同一案件只有履行一次商标评审申请办理权,该评审申请办理能够造成一个商标评审程序流程,该评审程序流程以商标评审决策或判决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