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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评审的标准(一)合议制商标局在商标审查中主要是选用审查员责任制,尽管某些案子的审查也依据案子的难度系数不一样,实行不一样层级团体探讨,事实上是实行有限定的本人责任制。而商标评审实行合议制(个别情况以外),评审的結果实行极少数听从大部分的标准。如在决策商标类似及商标应用的产品相近的分辨和评定上全是相对性的,而商标的类似或是产品的相近,有时候无法确立定义,不一样的人很有可能会得到不一样的结果,这就导致以审查员本人责任制为特点的商标审查结果很有可能存有误差。而以合议制为特点的评审规章制度实行极少数听从大部分的标准,在一定水平上面降低审查中的误差。自然,极少数听从大部分的标准并不一定就100%比本人责任制要优异,毕竞有时候真知把握在少数人的手上。但从总体上讲,或是从几率上讲,合议制相对性优异。
(二)程序流程更严实商标审查通常只有依据商标局一方被告方出示的商标申请注册申请办理的信息内容,及其能够把握的材料和信息内容来对申请办理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不是符合规定作出决策,其决策具备非常大的局限和很有可能的片面化。商标质疑也仅仅实行一次直接证据互换,也存在的问题。而商标评审制订了更严实的程序流程,进而给与被告方大量出示直接证据和认为支配权的机遇,商标评审更为全方位地充分考虑商标权建立很有可能涉及到的各种各样关联和各层面的利益,有益于能够更好地确保商标土地确权的公平、公布、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