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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押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影印件;
(5)授权委托人申请办理备案的,理应递交被代理人(申报人一同)的委任书等。商标质押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和严禁权两层面內容,使用权又可细分化为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又可授于被许可人分许可使用权(就是指经许可人愿意或确立受权,被许可人能够许可第三方应用该申请注册商标),则到底哪种一容可以变成商标权质押的行为主体?在我们含糊地讲“商标权质押”时,是否指商标权的各类內容务必一并质押担保呢?严禁权和分许可使用权是不是能够独立质押担保?大家觉得,对严禁权来讲,由于其仅是一项暗含的、消沉的和防御性的支配权,其自身并无财产性使用价值,因而,以商标权的严禁权独立质押担保实无意义,严禁权只有与使用权一起一同质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