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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什么是驰名商标
更新时间:2020-12-01 16:46:41
最早提出“驰名商标”(We11- Known Trade Mark)这一概念的正式法律文本是1925年修订的《巴黎公约(海牙文本)的第6条第2款,但它只是规定了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而对于什么是驰名商标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在随后的《 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联合建议》(以下简称《联合建议》)以及许多国家的商标立法中,也同样没有对驰名商标作出定义,只是规定了“主管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的各种因素。这意味着,“什么是名商标”这样一个最基础性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至今尚未形成明确定论。
然而,在商标制度中,驰名商标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只有对什么是驰名商标作出个比较恰当的界定,才有利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继而有利于商标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公布、并于同年6月1日起实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一定义已基本接近国际社会对驰名商标的一般理旱。根据该定义,我们可以得知驰名商标有三个要求:一是在中国,这是地域方面的要求;二是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这是量方面的要求;三是较高声誉,这是质方面的要求。
此外,对于驰名商标定义的正确理解,还涉及“相关公众”( relevant sector of thepublic)的范围界定问题。驰名商标要求必须为公众所熟知或知晓,但只是针对相关公知识严权:理论与战略研究众,而不可能是针对全体公众。那么,如何界定“相关公众”的范围呢?这个问题在《联合公约》冲得到比较明确的规定,《联合公约》第2条第2款(a)项规定:“相关公众应包括,但不必限于:(i)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标和或服务的实际和或潜在的消费者;(i)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和、或服务的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人员;(i)经营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和或服务的商业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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