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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更新时间:2020-12-01 16:48:48
  根据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的规定,投诉人向域名纠纷行政处理机构投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争议标的相似性,要求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
    (2)域名注册人对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除非其能证明对该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例如注册者已经出于善意在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准备使用域名或某个和域名相对应的名称、域名注册人已经因为该域名而为公众所知以及注册人使用域名是出于合法目的或者属于合理使用等等;
    (3)域名被恶意使用和注册,例如注册人存在着抢注、,域名盗用以及其他利用域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等。
    由此可见,全球l生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仅仅适用于因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商标权的纠纷。这一方面排除了行政处理机构对域名与商号及其他商业标志权利冲突的管辖权,另一方面因善意注册域名而引发的纠纷也不能通过行政途径来解决。这是WIPO考虑到这一机制的初创性以及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性而采取了谨慎态度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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