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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间
更新时间:2020-12-01 16:49:22
  (一)著作权的取得
  (1)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是法律对作品的要求。按照《伯尔尼公约》第2条规定,对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一部分,也无论该作品是否已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
  (2)形式条件
  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还是附加一定的条件或是履行一定法律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的方法,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是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就自动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须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
    首先,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项著作权人身权的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具有永恒性。
    其次,对于其余的著作权的权项来说,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最后,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其作品自创作完成之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将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也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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