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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商标即发侵权行为的制止
更新时间:2020-12-01 16:59:18
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后,会给商标权人带来损害,这些损害有时是难以通过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来弥补的。因此,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即将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一旦发生侵权,权利人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时,商标权人就可以在起诉前请求人民法院提供诉前措施,制止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6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66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至于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法》第65条规定的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以销售为目的持有侵权商品;
(2)以销售为目的发布侵权商品宣传广告;
(3)以制造或者销售侵权商品为目的,持有侵权标识或者带有侵权标识的包装物;
(4)其他可以认定为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
该解答虽然不具有规范效力,但解答的精神对我们判断商标即发侵权的构成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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