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更新时间:2020-12-01 17:01:25
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认定,一种是司法认定。
(一)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
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处理商标争议过程中,根据案件的需要,依法对商标驰名的情况作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包括三种情形:国家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作出驰名商标的认定、国家商标局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作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处理商标争议案件过程中认定驰名商标。
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或者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对认为属于该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工商标字〔2009〕81号)的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承办处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受理、整理和审查工作;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审定工作;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复审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对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拟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核审。
(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Trips协议第62条明确要求缔约方对知识产权的“确权行为”实行全面司法审查。事实上,无论有关的国际条约,还是国外的司法实践,都允许法院行使驰名商标确认权。《商标法》第14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完善司法保护制度,规范司法保护行为,增强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对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