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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20-12-01 17:02:35
商标立法宗旨需要贯彻于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之中,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则不仅决定着商标法的基本构造,也是商标法具体规则的基础。
(一)诚信原则
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7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一个条款,也是为了制止在商标注册与使用过程中大量出现的抢注、恶意异议、恶意撤销、恶意注册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将他人商标用作其他商业标志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程序权利行为而作出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被奉为民法的帝王规则。具体到商标法中,就要求民事主体在注册和使用商标的过程中,要本着诚实和善意行事,避免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禁止权利的滥用。由于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花样众多,而且不断翻新,有限的法律条文难以穷尽不断出现的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因此,在商标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和商标行政审查人员可以直接依据诚信原则判断是非,作出裁决,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诚信原则不仅对商标申请人的行为发挥着制约作用,同时也赋予了商标审查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注册原则
从世界范围来看,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注册和使用。所谓注册取得就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登记取得,而不论商标申请人使用与否。所谓使用取得,是指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依据是使用,未经使用的商标不得注册,商标权归属于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两种制度各有利弊。由于注册制度在确权上的优势,大部分国家采用注册原则。我国《商标法》第4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我国也是采用的注册取得制度。
(三)申请在先原则
在商标专用权实行注册取得制度的国家,如果遇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对该商标的归属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归属于申请在先的一方,一种是归属于使用在先的一方。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可见,我国实行的是申请在先制度,但如果是同一天申请的,依照使用在先确定商标的归属。
(四)实质审查原则
对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的注册申请,依商标主管机关是否对其进行实质审查与否,分为审查原则和不审查原则。如果商标主管机关在授予商标专用权之前,除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手续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即形式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就是审查原则。如果商标主管机关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即给予注册,就是不审查原则。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实行的是实质审查原则。
(五)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制度是指商标使用人可以自行选择对其使用的商标是否予以注册。与自愿注册制度相对应的是强制注册制度。根据强制注册制度的要求,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方可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则不得使用。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曾一度实行强制注册制度,而现行《商标法》除了人用药品、烟草等少数商品外,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但是,如果商标不进行注册,一般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不具有排他的权利,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特别是当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后,一般情况下将不得再继续使用,否则将构成侵权。
(六)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原则
在对商标的注册与管理上,我国实行集中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制度。我国的商标注册均统一集中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即由国家商标局来统一受理商标的注册申请、审查、公告、异议,并核准是否给予注册等一系列事宜,其他任何机构无权办理商标注册。之所以实行集中审查并统一注册,有利于防止形成地区分割、部门分割状态,有效地保护和管理商标。但是,基于商标使用的现实情况,为了市场管理的方便,我国在对注册商标的管理上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本地区的商标使用、商标印刷、侵犯商标权行为等进行管理。
(七)商标注册与商标评审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及司法救济原则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注册统一于国家商标局,对于注册过程中的商标争议事宜,比如当事人不服商标局有关商标权的裁决等,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决。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裁决不服的,还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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