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
更新时间:2020-12-01 17:08:04
其一,假冒商标。假冒商标是指在没有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同意的条件下,将注册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欺骗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侵权行为。假冒商标在于侵权行为人使用了他人的商标,提供了与商标不符的商品或服务,在侵犯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
混淆。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础,而商标混淆就是误导消费者的识别能力,使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购买不到想要的商品。在商标法的立法过程中,大多数国家采用了商标混淆理论,将能否构成商标混淆的可能性作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依据。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应有专有权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交易过程中对与已获商标注册的货物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记,如果这种使用可能会产生混淆。若对相同货物或服务使用了相同的标记,则应推定为存在混淆的可能。”如何判断权利人是否有权行驶这种阻止的权利,标准就在于有无商标混淆的可能;又如美国的《兰哈姆法》中的相关规定,将因为商标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欺诈等认识,作为商标侵权的法定事由,明确了造成商标混淆可能性是判断商标侵权的标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商标作为经济发展的一种产物,有它本身所具有的特点。
其二,仿冒商标。仿冒商标是指行为人将与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或者是服务中的侵权行为。仿冒商标指仿冒行为人不仅使用了容易与注册商标产生混淆的标记,而且提供了与商标不符的商品或服务,在侵犯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反向假冒。商标反向假冒,指行为人在没有经过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条件下,用行为人自己的或者第三人的商标来更换商标权利人商品上的商标,保留原来的商品,并将更换商标后的商品投入市场,又被称作更换商标。与一般的商标假冒不同的是,行为人是将自己或他人的商标用在商标权人的商品上,他所看重的是自己或他人的商标所代表的质量、服务或信誉,而一般的假冒行为人则是看重对方的商标所代表的分量。从商标的反向假冒定义中可以看到,构成商标反向假冒侵权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商品来源于侵权对象;其次,在没有对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更换商标;再次,商标权利人对自己的商标在消费者产生信誉付出了努力,这是商标反向假冒产生侵权的基础;最后,反向假冒行为给商标权利人带来了伤害。
帮助侵权。帮助侵权又被称为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为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但是间接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侵权形式,行为人直接擅自使用或者是更换商标,但是自身行为帮助行为人误导了消费者,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导致错买结果,伤害消费者的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样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这种行为的社会影响不大,判断这种行为是否侵权多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依据,看其是否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