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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汇算清缴进行时:税收优惠4大常见误区
更新时间:2021-10-26 10:24:16

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接近尾声。为了帮助大家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边肖选取了纳税人经常遇到的四个误区进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误区一:当年亏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以下简称主表)时,有人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损失”一词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种扣除后,少于零的金额。因此认定当年亏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个说法不准确。

在主表中,涉及税基减少的“免税、抵减收入和扣除”、“收入扣除”和“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行分别放置,主要是因为收入减少、扣除和扣除的性质不同于收入减少。前者是优惠待遇的税基计算过程,后者是优惠待遇的税基计算结果。因此,优惠待遇计税基数的计算过程应放在“纳税调整后的收入”之前,而优惠待遇计税基数的计算结果。

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免税、减征、附加扣除”遵循享受原则,即会计利润无论是正的还是负的,都不会影响收入优惠和扣除优惠的充分享受。纳税调整后的收入发生亏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下年,用下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当当年发生亏损时,享受收入和扣除优惠不受限制。

但是,当年度出现亏损时,他们不能享受减少收入和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好处。原因是在享受这两项税收优惠时,要遵循“没有收入就没有优惠”的原则。从表的逻辑关系来看,收入减少不能增加可收回损失。只有当第19行的“税后收入调整”为正时,才能享受减征所得税和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而且享受的税收优惠仅限于纳税调整后的正数,19行的“纳税调整后收入”最多可以减为零,因此减免税不能增加可收回损失。如果19家银行纳税调整后的收入为负,则不能再进行收入扣除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

误区二:弥补往年亏损必须优先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涉及的优惠税目详见主表,共涉及5行,分别为第17行“免税、减征、附加扣除”、第20行“减征收入”、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第26行“所得税扣除”和第27行“所得税抵免”。

在这五条线的分配上,以第21条线“弥补上年亏损”为分水岭,“免税、减征所得税、加计扣除”,“减征所得税”的顺序在“弥补上年亏损”之前,意味着这两项税收优惠优先于弥补亏损,“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减征所得税”和“所得税抵免”的顺序为“弥补往年”。也就是说,如果在深圳的公司注册流程弥补亏损后为负数,则不能享受“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等三项税收优惠。此规则是为了防止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企业发生亏损时,应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而不是计算负应纳税额。

需要强调的是,为使纳税人最大限度地享受所得税前弥补亏损(有期限)政策和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无期限)的优惠政策,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2021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将颠倒原第21行“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和第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顺序。调整后,纳税人先以纳税调整后的收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再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扣除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果要分析具体问题,不能简单地得出弥补亏损优先于税收优惠的结论。

误区三:减免税收入不能放弃。

主表中,企业按规定享受的减免税优惠项目放在第19行“税后收入”中,这是第20行“减免税收入”。这种减免税待遇是基于以下考虑:税收优惠政策是授权行为,从事税收优惠项目的纳税人有权选择是否享受税收优惠。也就是说,纳税人不提出或者不主张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无权要求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反,企业享受减免税需要提供证据,否则视为放弃税收优惠。

误区四:持有优惠证就能享受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年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的解读中,总局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按年享受税收优惠。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特定日期,不一定是完整的纳税年度,有效期为3年。这就导致企业享受优惠待遇的期限与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有效期并不完全一致。为此,《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年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但根据最新文件精神,目前的备案制改为保留制,以备日后参考。根据修订后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的方式为“自行判断、申报享受、保存相关材料备查”。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相关税收规定,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按《目录》所列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集并保存相关数据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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