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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烟、酒、茶和用于商务娱乐的礼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应视为销售?
专家解决方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使用商品、财产和服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视同销售商品、转让财产或者提供服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权属发生变化,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收入按规定确定为销售。
(a)用于营销或销售;
(二)进行社交;
(三)用于员工的奖励或者福利。
(四)股利分配。
(五)对外捐赠;
(六)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0号),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你公司购买的烟、酒、茶及用于商务娱乐的礼品需登记为深圳公司的代理人,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销售收入按公允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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