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会员注册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驰名商标的保护
更新时间:2020-12-01 17:11:57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它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协调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成为有关国家组织的工作重点。对驰名商标保护进行规定的最早的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一个世纪以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巴黎公约》规定对驰名商品商标提供保护的基础上,将保护扩大到驰名的服务商标上;二是把保护范围从《巴黎公约》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在各国的保护实践中,不仅基本上达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要求的标准,而且有些国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越来越周密,包括禁止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和禁止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成为域名,等等。在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上,已经超出了一般的混淆标准,而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淡化标准,只要造成驰名商标的弱化、丑化或者退化,就可能被认定侵犯驰名商标的权利。
    我国自加入《巴黎公约》之后,已在实践中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而为加入1盐贸而进行的《商标法》的修订也加入了相关的规定,《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巾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一规定已经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要求的标准相一致。

上一篇 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法沿革
下一篇 商标侵权的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