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概念
更新时间:2020-12-01 17:12:27
“商标”是19世纪传人我国的外来词,英文“Trade-mark”。我国对此曾有“商标”、“商牌”、“货牌”等译法,后来逐渐统一固定译为“商标”。在我国,最早使用商标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远占时代。曹操诗歌中“何以解忧,唯有杜康”的“杜康”指的是以杜康为名的酒。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使用“白兔”作为商品的商标。该商标的图案是一个持药杵的兔子,图形两侧有“认门前白兔儿为记”的文字说明,上面印有“济南刘家功夫针铺”的字样,下侧刻有“收买上等钢条,造功夫针铺,不误宅院使用,客转与贩,有加饶,请认白”的广告语。该商标是我国使用时间较早、设计较完整的早期商标,是我国古代商标的稀世珍宝,在世界商标史上也占重要地位,现藏于中国历史博物馆。明清时期是我国商标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无沦商标的数量还是社会影响都较过去有很大发展,形成了一大批有影响力的、至今还在使用的商标,如“同仁堂”、“张小泉”、“鼎丰”。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或者提供的同类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标记。这种标记一般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包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来表示,这种标志一般都可以用视觉来进行感知,除此之外,国外电已经开始出现用听觉来感知的音响商标以及用嗅觉来感知的气味商标。
我国在可用于注册的商标要素上,经历过一个变化的过程,以前,我国《商标法》不保护立体商标,即三维标志不能作为用来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增加三维标志为商标的构成要素,将可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扩展到视觉可感知的要素。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进一步扩大商标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