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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更新时间:2020-12-01 17:12:42
1.定义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通常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一定方式,授予他人具有相应的使用其作品财产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著作权中的身份权不发生流动,而是著作权的财产权在著作权人许可下,在特定的时间、地域和使用方式下发生许订r使用,著作权人在许可使用过程中获取相应的费用。
    2.分类
    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既存在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也存在著作权非专有许可使用。著作权的专有使用是指在被许可人获得著作权人使用授权后,其他人(包含原著作权人)在该授权范围内没有同样的使用;著作权的非专用使用是指在被许可人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后,其他人仍然可以在该授权范围内获得相同的著作权。对于著作权非专有许可使用人是否可以继续许可第三人有相应的著作权权限,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通说认为非专有许可使用没有继续许可权,如我国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之规定,即为此意见代表。
    著作权许可使用通常在许可双方之间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澳门<著作权法》第40条就规定著作权人通过一般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否则无效。①根据上述许可使用的分类,亦可对应地将合同分为专有使用许可合同和一般使用许可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专有许可使用人和著作权人、非专有许可使用人和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3.特点
    (1)著作权主体不变。在著作权许可使用过程中,被许可人所获取的许可使用权是有一定时间、地域和使用方式限制的作品使用权,且许可使用过程中没有发生著作权身份权的变动.被许可人并未通过许可使用获取著作权主体身份,著作权人仍然拥有全部的著作权。
    (2)许可标的为财产权利。著作权是智力成果权,在著作权许可使用过程中,著作权人能够进行处分的标的仅为权利,在现行著作权法律体制内,由于著作权的人身权不能被许可,故著作权人仅能将财产权的使用权能赋予给被许可人,被许可人获取许可的标的仅为权利,且权利利用受制于双方意愿和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仅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被许可的权利。
    (3)财产权的暂时流动。被许可人通过合同获取的著作权的使用主要是财产权的使用,而财产权的转移电并非是完全转移和全部转移,而是财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发生转移,这种一定条件具有时间、地域、权利范围和使用方式限制,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约定范围的权利,也不能擅自对被许可的权利进行处分。在时间期满后,财产权如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权利将回归著作权人。
    4.我国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
    我国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主要集中在《著作权法》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对我国的著作权许可使用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如《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对著作权许可使用作了一些限制,“……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等,反映出我国对著作权许可使用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在《著作权法》第28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之规定,表明了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方式不同,报酬也将有所不同,但是现实中实施细则和相应的价格管理体系对著作权人的报酬和支付方式并不能完全支撑著作权许可使用方式,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仍然有待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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