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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与作者
更新时间:2020-12-01 17:12:54
著作权人是法律确定的权属概念,作者则是自然产生的社会身份,从著作权法角度来说,两者之间既有关联,又有区别,即作者可以是著作权人,但是著作权人却并不一定是作者。
    从概念上说,作者通常是指直接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活动的人,是最基本、最直接的著作权主体。由于立法渊源和传统不同,导致了各国对作者的内涵和外延作出r不同的规定,俄罗斯、拉脱维亚、瑞典、巴拿马、希腊、捷克、西班牙等国家认为作者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简单明了地将作者限定为自然人,将法人甚至非法人团体排除出作者之列;法国认为“用心灵去创作作品”的人足作者,稍加推理,即可知道与西班牙等国的定义类似。但是并非所有国家对作者都有类似的认识,将之限定在自然人之列,如1976年的美国<版权法》中,就认为雇佣状态下进行作品创作的作者均认定为雇主,这表明法人被纳入到作蕾之列。这些不同的作者定义,表明了各国对于自然人和法人是否作为作者的不同态度和认定。
    我国法律规定有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不仅仅是作者,只要符合著作权主体定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均有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包括没有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均有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六)规定著作权巾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第16条第3款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上述法条说明,除了著作权的人格权不能被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外,著作权权利中的其他权能,特别是财产权均可以被转移.从而使非作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均有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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