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的原因
更新时间:2020-12-01 17:14:36
造成社会上的不法分子进行商标抢注的原因复杂多样且具有普遍与特殊交织的特点,因此笔者主要是从市场经济背景、法律意识、法律制度以及社会道德等方面来探讨其普遍性的原因及规制的必要性。
(一)知识经济发展背后的利益驱动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越来越高,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在商业竞争和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商标往往承载着能给权利人带来丰厚利益的商誉,其因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大小的不同而带来不同的经济效益。在此情况下,导致许多人受利益的驱使而抢注他人商标,而他人的商标一旦被人抢注,那么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原权利人就不能再使用,这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
(二)社会相关群体法律意识淡薄
从商标抢注者角度来说,抢注他人商标是一种违法行为。有些商标抢注者或许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红线,有些商标抢注者可能视法律于无睹,不管如何这都是对法律的不敬,是责任意识淡薄的体现。
从商标被抢注者角度来说,他们是被侵权人。有些人能够及时的维护自身权利,对抢注者提起侵权诉讼,但有些人可能嫌麻烦,当作吃哑巴亏,还有些人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已经为他人获取经济利益作了嫁衣。对于不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人是权利意识不够的体现。因此有必要对商标抢注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三)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1.商标授权的审查程序亟待完善。首先我国商标权采用的是注册取得原则,但在商标申请注册时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同时以使用在先原则为补充,对于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这在一定程度起到了保护在先权利人的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商标抢注现象,反而还可能会加剧该现象的产生。因为商标抢注者往往不具有使用在先的条件,所以就会提前抢注,以避免与在先权利人产生冲突。我国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也存在一定弊端,比如实质审查中会对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类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品相同或者相似,以防止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但是对于在社会上或者一定区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却尚未注册的包括却不限于商标的一些标识,却不会做审查。
另外当商标审查通过时,要在《商标公告》上向社会公布,对于有异议者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异议。那么问题在于当出现商标抢注情况时,被抢注者是不是可以从该公告及时得知自己权利被侵犯,从而及时提出异议。比如最近的“敬汉卿”事件,某网站一知名视频制作者的名字被一电子产品销售部当作商标抢注,然而该视频制作者竟然需要该电子产品销售部来告知“你不能用你的名字了”。在以这样的方式得知自己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才走上维权的道路,此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是被侵权人往往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以及侵权人仰仗抢注商标通过注册后明目张胆的嚣张气焰。因此这样的公告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是否起到了广而告之的作用,还是可以通过更多方式来进行公告以便权利的维护。
2.商标授权的审查要件存在缺漏。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体现出其来源识别、品质保证、广告以及商誉积累的价值,商标的显著性也是通过商标使用来作为外在判断标准。从我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文与实施过程中分析,商标是否使用于商业经营或是否具有使用意图不是商标授权的审查要件和判定要素,同时,商标侵权案件中,如若商标在三年前不存在使用行为即从未投入使用,也要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3.法律责任过轻。我国《商标法》对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主要是“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笔者认为这样的法律责任过轻,商标抢注者除被剥夺本非合法的商标权外,不但不承担相应的损失,反而可能已经利用被抢注商标的知名度获取了一定的收益,无疑,这对于被抢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四)社会诚信道德的缺失
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九条也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虽然不是强制性规范但意在倡导社会公众讲诚信,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目前的经济迅速发展但也催生了许多急功近利的思想,而商业发展中又往往追求利益最大化。某些商标抢注者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往往不讲实情,伪造材料,缺乏诚信,缺失了对社会的责任感。被侵权者如果不加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对该行为默认放纵无疑是加剧社会诚信道德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