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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驰名商标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0-12-01 17:44:47
保护驰名商标,是《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新增加的重要内容。如何在司法程序中保护驰名商标,是驰名商标保护中的重要环节。要保护驰名商标,必然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认定标准和认定效力等问题。
《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条规定,明确了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保护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并将这种保护明确为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⑤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该规定为主管机关认定驰名商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这两条规定,该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作出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这一规定,对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认定的依据、审查的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也清楚地表明了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是为了案件审理的需要,而不是进行名牌的评比,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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